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化,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號令),我委商有關部門制定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按照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公開透明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以標準化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服務便捷化。
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一步突出公共服務,健全平臺電子系統,優化服務流程,規范服務行為,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高效、便捷、優質服務。
三、請各地區、各有關單位在《標準》貫徹實施過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及時反饋我委,我委將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9年4月25日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的術語和定義、 基本原則與要求、 服務內容、 服務流程要求、 場所與設施要求、 信息化建設要求、 安全要求、 服務質量與監督評價。
本標準適用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 主要是各級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務。 社會資本建設運行的有關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參照本標準有關要求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標準。GB/T 2893.1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 1 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 1 部分: 通用符號
GB/T 22081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控制實踐指南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 21061 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技術和運行管理規范GB/T 21064 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
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14
部委第 39 號令)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20 號令)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V2.0)》(發改辦法規〔2018〕 115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公共資源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3.2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
標準、 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 為市場主體、 社會公眾、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3.3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 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 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 社會公眾、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運行服務機構。
3.4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 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 并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3.5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交易特點, 按照有關規定建設、 對接和運行, 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3.6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線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3.7 競得人
本標準所稱競得人包括中標人、 成交供應商、 受讓人等。
4. 基本原則與要求
4.1 基本原則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 建立健全電子交易系統, 不斷優化見證、 場所、 信息、 檔案、 專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務, 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 為宏觀經濟決策、 優化營商環境、 規范交易市場提供支撐。 其建設和運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4.1.1 依法依規, 科學規劃。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結合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實際, 合理規劃、 科學布局, 突出特色、 注重實效。
4.1.2 便民高效, 規范運行。 精簡辦事材料, 優化辦理流程,
量化服務指標, 完善功能標識, 高效規范運行。
4.1.3 公開透明, 強化監督。 完善辦事指南信息, 構建完善咨詢投訴、 服務評價機制, 不斷提高業務辦理公開透明度, 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4.2 基本要求
4.2.1 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
4.2.2 具備必要的、 功能齊備的場所和設施, 以及滿足交易需要的電子交易系統, 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制度, 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保障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4.2.3 建立健全平臺運行服務制度和內控機制, 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 不斷提高平臺的服務質量和效率。
4.2.4 在電子服務系統和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平臺的服務內容、 服務流程、 服務規范和監督渠道等, 主動接受社會
監督。
4.2.5 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制定實施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4.2.6 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推送交易信息等。
4.2.7 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 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5. 服務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1 業務咨詢。
5.2 項目登記。
5.3 場地安排。
5.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
5.5 交易過程保障。
5.6 資料歸檔。
5.7 數據統計。
5.8 檔案查詢。
6. 服務流程要求
6.1 業務咨詢
6.1.1 咨詢服務方式應包括但不限于網上咨詢、 電話咨詢和現場咨詢。
6.1.2 咨詢服務應遵循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6.1.3 工作人員應向交易相關主體提供以下咨詢服務。
6.1.3.1 提供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6.1.3.2 介紹交易業務流程、 辦事指南、 注意事項等。
6.1.3.3 指引相關主體使用電子交易系統事項辦理流程。
6.1.3.4 其他咨詢事項。
6.1.4 不屬于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答復或解決的問題, 應解釋清楚, 并予以引導。
6.2 項目登記
6.2.1 納入平臺交易項目的登記方式應包括網上登記、 現場登記, 鼓勵實行網上登記。
6.2.2 工作人員在辦理項目登記業務時, 應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必要提示, 對確需調整、 補充材料的, 應一次性告
知需調整、 補充的材料。
6.2.3 相關文件資料齊備后, 工作人員應根據交易項目的內容、 規模及其交易方式, 對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申請的場所、 時間等予以確認, 及時辦結項目登記, 并告知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6.2.4 應為納入平臺交易項目明確具體的服務責任人。
6.2.5 如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可為其提供交易文件標準化模板,但不得對交易文件進行審批、核準、備案。
6.3 場地安排
6.3.1 應當根據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的申請,及時確定交易項目的交易場地和評標(評審)場地。 場地確定后確需變更的, 應及時提供變更服務, 并調整相應工作安排。
6.3.2 應做好交易過程中的各項準備工作, 場地及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第 7 部分的要求, 以滿足交易項目需求。
6.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
6.4.1 公開方式
應在項目登記辦結后, 按照交易項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階段, 根據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的委托, 協助其在法定媒介發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 同步在電子交易系統公開的,公告內容應保持一致。
6.4.2 協助處理異議或者投訴
在法定時限內, 遇有對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 內容、 期限等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 應按規定及時向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 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并協助做好有關核查及處理工作。
6.5 交易過程保障
6.5.1 在交易實施前, 應按照交易項目的特點、 流程, 做好場所、 設施、 技術等服務保障的準備工作。 同時, 宜采用短信、電話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做好交易實施的相關準備工作。
6.5.2 交易實施過程中, 應按規定的時間準時啟用相關設施、場所, 提供必要的技術和其它相關服務, 并協助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維持交易秩序, 確保交易活動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順利完成。
6.5.3 應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 有序引導經身份識別后的評標(評審)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區域, 并將其隨身攜帶的通訊及其它相關電子設備妥善保存在規定地點。 如有需要, 應按規定提供評標(評審) 專家的抽取服務。
6.5.4 在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 應見證交易過程, 對交易活動現場、 評標評審情況等進行錄音錄像, 并按規定確保評標評審過程嚴格保密。
6.5.5 交易實施過程中, 遇有異議或者投訴的, 應按規定及時向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 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并協助做好有關核查及處理工作。 依法應當暫停交易或者終止交易的, 應提示并配合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按6.4.1 的規定進行公告, 并采取短信、 電話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關主體。
6.5.6 如遇不可抗力、 交易系統異常等情況, 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應按規定配合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暫停交易; 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6.5.7 應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為發現處置機制, 工作人員在交易服務過程中, 對發現的不良交易行為應進行記錄, 并及時報送至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6.6 資料歸檔
6.6.1 應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一項一檔” 的要求, 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 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統一歸檔。
6.6.2 應設專人負責檔案管理, 歸檔案卷應齊全、 完整、 目錄清晰。
6.6.3 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檔案, 確保檔案存放地點安全、 保密。
6.6.4 交易相關主體違反規定拒絕提供歸檔資料的, 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6.7 數據統計
6.7.1 應建立交易數據統計制度, 保障數據質量, 按要求及時統計并向有關電子服務系統和行政監督部門推送統計數據。
6.7.2 應通過電子服務系統, 向社會公開各類交易信息, 接受社會監督。
6.8 檔案查詢和移交
6.8.1 應建立檔案查詢制度, 依法依規提供檔案查詢服務。
6.8.2 應做好檔案查詢記錄, 并確保檔案的保密性、 完整性。
6.8.3 應按規定及時向檔案館移交相關檔案。
7. 場所與設施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場所設施建設應遵循集約利用、 因地制宜、 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 按相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必要的服務和辦公設施, 以及電子交易系統軟硬件設備。
7.1.2 公共服務、 交易實施、 評標評審、 辦公等功能區域,應當邊界清晰、 標識醒目、 設施齊備、 干凈整潔。
7.1.3 有條件的交易場所,可為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提供相應的辦公區域和設施。第三方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CA 證書、銀行結算、
其他商務服務等。
7.2 場所設置
7.2.1 公共服務區域
7.2.1.1 應設置咨詢服務臺, 有專人提供業務咨詢等服務。
7.2.1.2 應配置信息展示、 信息查詢和信息服務等設施, 有專人維護、 管理和服務。
7.2.1.3 應按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基本業務流程設置服務窗口, 配備相應的服務人員和辦公設備。
7.2.1.4 應設置休息等候區域, 并配備必要的設施。
7.2.1.5 應設置公共區域電視監控系統, 實施 24 小時不間斷
監控。
7.2.2 交易實施區
7.2.2.1 應根據公共資源交易的不同類別及其特點,設置相應的開標室、 談判室、 競價室、 拍賣廳等, 并配備相應的服務人員和必需的設施設備。
7.2.2.2 開標室、 談判室、 競價室、 拍賣廳等交易場所, 應當設置音頻視頻監控系統, 對在現場辦理的交易活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7.2.3 評標評審區
7.2.3.1 評標評審區域應與咨詢、 辦事、 開標、 競價、 拍賣等公開場所進行物理隔離, 有必要的, 可設置專家抽取終端和專家專用通道。
7.2.3.2 應設置音頻視頻監控、 門禁等系統, 門禁以內宜設置
評標評審室、 談判室、 磋商室、 詢標室、 資料中轉室、 專家用餐室、 公共衛生間等, 并配置相應的服務人員和必需的設施設備;有條件的交易場所, 應配備隔夜評標評審場所和設施。
7.2.3.3 門禁以外相鄰區域宜設置物品儲存柜、 監督室、 專家抽取室等。
7.2.3.4 評標評審區入口處宜設置通訊檢測門,并與門禁系統聯動運行。
7.3 標識標志
7.3.1 應在服務場所設置清晰的導向標識、 門牌標識、 禁止標識和安全標志。
7.3.2 應有樓層導向圖、 功能分區平面圖, 以及不同人員的通道標識標志。
7.3.3 標識標志應符合 GB/T 2893.1《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 1 部分: 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 GB/T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10001.1《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 1 部分: 通用符號》 的要求。
7.4 監控系統
7.4.1 應設有業務監控和安全保障監控設備, 并配備專職人員維護, 保證正常運行。
7.4.2 業務監控應自業務開始至結束, 對監控范圍內的一切聲源與圖像同步錄取, 錄音錄像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規定。
8. 信息化建設要求
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建立或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電子交易系統, 為交易相關主體提供在線交易服務, 并通過對接電子服務系統、 電子監督系統和其他相關電子系統, 推動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
9. 安全要求
9.1 應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 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9.2 應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應急照明燈和標志, 加強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
9.3 應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明確突發性情況的應對措施。
9.4 應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9.5 互聯網運營網絡宜采用主備模式。
9.6 各類系統數據宜設置異地備份。
9.7 信息和網絡安全應符合 GB/T 22081《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控制實踐指南》、 GB/T 20269《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
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 GB/T 20271《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 21061《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技術和運行管理規范》、GB/T 21064《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 的要求。
10. 服務質量與監督評價
10.1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具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能滿足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的要求,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制訂完善的服務流程。
10.2 應公開承諾辦理時限, 限時辦結, 建立“一站式”服務模式, 提高工作效率。
10.3 應實現服務項目、 服務流程、 服務標準、 收費標準等信息公開。
10.4 應完善服務監督形式,建立服務質量監督的反饋和投訴制度, 公布投訴方式(電話、 信箱等), 暢通監督渠道。
10.5 應建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采用自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開展服務質量綜合評價和服務滿意度調查, 定期公示
評價結果, 并根據評價結果不斷改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