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2020年版)》的政策解讀
系統發布時間:2021-01-11 15:27
關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2020年版)》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是衡量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是否屬于政府采購的標準;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另外,還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財政廳根據自身職能職責,負責代省政府草擬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省政府審定后發布,全省統一適用。
我省現行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將于2020年執行到期,為確保我省政府采購有關工作順利開展,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關于規范并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目錄的要求,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標準指引》)規定,結合四川實際,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
二、主要調整變化情況
《目錄及標準》與我省現行的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比較,主要調整如下:
(一)適用期限
一直以來,我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每一年或兩年調整一次。為了確保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穩定性,適應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次《目錄及標準》不再限定適用期限,僅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未來若不出臺新的《目錄及標準》,本次發布的《目錄及標準》將長期有效。
(二)集中采購項目
1.貨物類。刪減了現行集中采購目錄中的“平板式微型計算機”、“路由器”、“交換設備”、“信息系統集成(貨物類)”、“照相機及器材”、“電動自行車”、“傳真通信設備”、“普通電視設備”、“通用攝像機”等項目;增加了“顯示設備”、“LED顯示屏”、“觸控一體機”、“不間斷電源(UPS)”等項目。
2.工程類。參考中央國家機關現行集中采購目錄,綜合考慮我省實際,增加了“拆除工程”、“裝修工程”、“修繕工程”、“其他建設工程”等項目。
3.服務類。刪減了“信息系統集成(服務類)”、“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法律服務”、“審計服務”等項目;增加“云計算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項目。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1.貨物、服務類。將除成都以外的縣(市、區)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2.工程類。全省統一將工程類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提高到100萬,其中省本級和成都市本級采購限額標準由原來的6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除成都以外的市本級和成都所轄縣(市、區)級采購限額標準由原來的4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其他縣(市、區)級采購限額標準由原來的2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將全省各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全部統一為400萬元。其中,省本級和成都市本級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原來的200萬提高到400萬,其他市本級和成都所轄縣(市、區)級由原來的120萬提高到400萬,其他縣(市、區)級由原來的80萬提高到400萬。
三、主要調整事項的說明
為適應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需要,在我省現行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及財政部的《標準指引》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集中采購目錄的主要調整事項說明。按照財政部《標準指引》要求,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標準指引》規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基礎上適當增加品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在綜合考慮我省實際的基礎上,本次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盡可能做到與財政部《標準指引》保持一致,基于現行集中采購目錄進行了增減變動,為實現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目錄的改革目標打下基礎。首先,增加了顯示設備、云計算服務等6個采購品目,刪減了平板式微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服務類)等13個采購品目,實現了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品目與財政部《標準指引》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新增了裝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繕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等4個工程類采購品目。主要原因是建設工程項目滿足技術標準統一的條件,2019年底省政府《關于廢止<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大量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此類建設工程項目具備了采購人普遍使用的特點。另外,從國家層面來看,中央預算單位現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也包含了裝修、拆除、修繕、限額內工程等工程類項目,具備操作實踐的基礎。因此,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規定,以及財政部答復我廳《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財庫便函〔2020〕385號)明確的有關事項,結合我省實際,將單獨的裝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繕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等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納入集中采購目錄。
二是分散采購數額標準的主要調整事項說明。財政部《標準指引》要求省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不應低于50萬元,市、縣級不應低于3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不應低于60萬元。為此,結合我省實際,參考其他同類省、市的有關標準,對成都以外的縣(市、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提高到30萬。同時,為提升《目錄及標準》有關數額標準的一致性,便于操作執行,對照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工程項目100萬元的數額標準,將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也確定為100萬。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目錄及標準》將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納入了集中采購目錄,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工程類項目主要是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也屬于政府采購,應當納入《目錄及標準》界定范圍。
三是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主要調整事項說明。財政部《標準指引》要求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低于200萬,根據有關要求,參考2020年以來,全國其他省、市最新出臺的貨物和服務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統一我省貨物和服務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并提高到400萬元。
四、主要法律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